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1645号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来安街道办全民创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河北创业投资园区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