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4民初918号
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邯郸市丰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