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12794号 原告: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南焦宋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00元及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3日的利息74974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4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除垢防垢多用途水处理器,经双方对账,被告明确尚欠原告货款4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之后被告却一直拖延不予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签订了《除垢防垢技改合同》,合同明确了履行地点为:安徽天长,且本案申请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甲方(买方)为安徽创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为原告山东国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为:安徽天长市。安徽创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徽天长市,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为公司唯一股东。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2023年5月,安徽创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销企业登记。原告现起诉两被告,请求实现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两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依法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