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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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9267号
起诉人: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606353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9月30日,起诉人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被诉人为福建邦德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诉人支付保温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