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1民初6014号
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5178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江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850625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