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654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钟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
***诉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6540号民事裁定书,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因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已对该民事裁定提出复议,本院已作出(2020)鄂0115民初6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复提出保全复议,现撤回复议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员 叶应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赵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