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1122民初1784号
原告: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觅儿寺镇三叉路。
法定代表人:钟睿,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9717114N。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璞华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信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09762994M。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璞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北璞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20万元,余款20万
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款账号为:62×××99。开户行:建行武汉市常腾路支行。姓名:李正辉。
二、被告若任何一期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