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2555号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北大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20731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景花园1-3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746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元,由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