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6316号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石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市文体B段7号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