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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54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宜昌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公司行政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