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586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水电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116245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7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社区名山大道8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967366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水电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822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