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2民初10002号 原告: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88号仁和苑(C幢-1楼1号、C幢1楼1号、B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OMA62E16P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683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1027058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