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恢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漫泉路与朝阳街十字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80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6)陕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陕民终82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且现已生效。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43563.45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63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3元、鉴定费36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4841元。
2025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4)陕05执恢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