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长兴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802民初169号 原告:广元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XX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 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7号科茂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预留的联系电话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后我院于1月12日再次电话联系原告缴费。现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