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202民初209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保全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202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甘1202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保全人河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院诉前作出的(2025)甘1202财保1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柏香林支行,账号23040001091********)金额在595137.42元的范围内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5)甘1202财保1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柏香林支行,账号23040001091********)金额在595137.42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