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5244号 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宝珠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玄滩镇。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巴中荣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