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82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海南省琼中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山东省定陶县仿山乡。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8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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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