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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红景宏建材中心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2182号 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投资人:***。 被告: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与被告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XX建材中心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XX建材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95元,减半收取4525.48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共计7670.48元,由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