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2182号
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投资人:***。
被告: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与被告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XX建材中心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XX建材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95元,减半收取4525.48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共计7670.48元,由原告重庆XX建材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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