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执2478号之二
申请人:宁***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执24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车的车户。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车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