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862号 申请人: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31号(宇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390627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2019年6月18日,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宣恩县教育中心指挥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明事实,向本院申请追加宣恩县教育中心指挥部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恩县教育中心指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因此宣恩县教育中心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博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宣恩县教育中心指挥部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