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4民初2093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以双方已就案涉款项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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