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某某、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南马路交叉口东侧1-14层地下一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黑龙江办事处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第三人:齐齐哈尔睿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北侧中冶滨江国际西侧原造纸厂文化宫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齐齐哈尔睿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9.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