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王桥新型煤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席怀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乡七里街村。
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4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鸿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编号为“七一(合)字[2011]第64号”的《风机设备采购合同》,其中第七条“其他约定”中7.4款约定了仲裁条款:“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仲裁结果是不可撤销的”。且根据最高院司法判例的裁判标准,明确认定不能将当地局限于县辖区内,因此,本案仲裁条款约定选择上诉人所属县辖区归属地市的唯一仲裁机构应为长治仲裁委员会,其意思表示合意是明确,且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故仲裁协议有效。
其次,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主管,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的约定管辖,不存在可选择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且根据最高院司法判例的裁定书明确认定: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故一审法院解释为“只能说明双方有仲裁的意向”与合同的客观约定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案涉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不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方式,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同时也不符合长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立案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院司法判例所体现的裁判标准,应当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约定了明确且唯一的仲裁机构,即为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已经排除了法院主管。一审法院所做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案卷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编号为“七一(合)字[2011]第64号”的《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中第7.4款约定:“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仲裁结果是不可撤销的”。该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单位,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对当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明知,上诉人即甲方所在地虽在山西省襄垣县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仅有一个长治仲裁委员会系,故双方当事人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视为约定由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 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故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首次开庭前,经审查依职权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不违反仲裁排除法院主管的原则。
至于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仲裁条款中“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说明双方有仲裁的意向,其约定不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方式,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同时也不符合长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立案要求之理由,予以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妥,应予纠正。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4810号民事裁定 ;
二、驳回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鸿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20210137911404007963913929161011567327645820200115481020200115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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