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3622号
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祥,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席怀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昌,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1元,减半收取计3235.5元,由***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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