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埠镇新安大道与***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6363066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石吴路建材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2808319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1898.50元,由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