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5民初7423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BX6KC4Y。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22328083196M。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石吴路建材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在670000元限额内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在67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