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7423号之一 原告: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BX6KC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石吴路建材集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2232808319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酉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23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郓城县大唐科技有限公司郓城大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