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83民初1274号
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损失款52000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涉嫌侵占罪,原告向泰兴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批退出赃款,***、***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被告***对原告诉请及诉称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汤臣公司以被告***犯侵占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的刑事责任并退还原告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汤臣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需向汤臣公司退还的108万元以86万元结账,***以其所有的叉车以及加工费、质保金冲抵16万元,余款70万元分三次给付,若不能按期给付,则按照108万元主张权利,由***、***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汤臣公司按约撤回起诉。被告***分两次给付汤臣公司共计400000元后未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款项,按约原告有权以1080000元为总额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5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1222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