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3336之二
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壹能企划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7号(永信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壹能企划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