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83执17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520000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12220元,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7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变卖,亦有奔驰汽车一辆和股权,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三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5月27日、7月2日、7月31日、9月21日、11月2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11个、***4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原有的苏M×××**汽车已于2018年10月30日转让,被执行人***名下原有的苏M×××**汽车已报废;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20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表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1、甲(申请执行人)、乙(***)双方同意以300000元本金为限结账;2、乙方于2020年6月10日前给付甲方10000元;3、乙方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号前给付甲方3000元整,直至还清为止;4、乙方承诺甲方每年还款金额累计不低于40000元整;若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就案件执行标的额53222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还款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被执行人***亦已按约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此后,经确认,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7月、8月、9月、10月分别偿还3000元,合计***已偿还22000元。 4.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本院又分别至被执行人***和***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11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该代理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两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亦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22000元,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则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