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83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015482,住所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05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债权人***同意,于2018年6月27日决定将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3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对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又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苏1283破6号民事裁定,宣告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8)苏1283破6号之四民事裁定,终结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中受偿3245.2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3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