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3民初262号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鞍山中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中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5元,减半收取计5,057.5元,由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