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3909号之一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礼让店乡关各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4元,减半收取79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7元,由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