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巨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民初2896号之一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巨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卫东路8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巨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5元,由原告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