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109号
申请保全人: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泰兴经济开发区。
被保全人: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黑嘴村。。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6月26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487576.75元,实际冻结487576.75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