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93号
申请保全人: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北京星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汤臣(江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北京星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24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2844635.53元,实际冻结2844635.53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