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
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西湖区麦岭沙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963元,以及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