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 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西湖区麦岭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963元,以及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