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24民初323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