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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吴门一江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204949),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吴门一江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954966),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首层、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置业公司)与北京吴门一江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江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大置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江水公司给付租金、物业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14944.34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一江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一江水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一江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博大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214944.3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博大置业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70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