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46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20494-9),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盛基艺术学校,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隆恩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基艺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盛基艺术学校按照调解书给付房屋租赁费等3578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3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盛基艺术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基艺术学校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61200元,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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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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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