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通嘉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中街3号2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通嘉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