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2505号
原告:北京中企产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79-2幢6层6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企产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中企产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中企产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企产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