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33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东湖集镇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