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255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义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同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工业集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同勋,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阴区古寨乡九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九房村。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同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阴区古寨乡九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