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59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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