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和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59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