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87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