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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长海轴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长海轴承加工厂,住所地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长海轴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长海轴承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已死亡,该工厂名存实亡,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06)甘0503麦马民二初字第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