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会战道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世纪商贸城******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河间市柴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洲镇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间市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与被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市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磊、河间市柴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4元,减半收取8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