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1665号 申请人(原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3年6月3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徵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183350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3××××××××)或被申请人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1833500X)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简寻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供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